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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曾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之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員工曾世宏等33人,於民國105年4月6日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經被告受理申請案後,依工會法第6條、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審查,認定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5年4月11日府勞資字第1050288340號函核定准予立案成立,並發給登記證書。原告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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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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