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林慧貞
- 相對人
-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 代表人
- 吳昭明
- 相對人
- 臺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黃健庭
- 相對人
- 臺灣省政府
- 代表人
- 許璋瑤
- 相對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逾4年無業無薪而債臺高築,請求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財產查詢清單,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並獲得審查准予扶助,有該會106年10月13日投扶蘭字第106PU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述有關考績之爭議,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