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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5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戴見草孫國禎孫奇芳

聲請人
邱春花
相對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代表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茲因聲請人家境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此外,經本院向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函詢結果,認就本件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准予全部扶助,有該會106年10月30日法扶東豪字第106044號函附審查表在卷為憑,足證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合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依聲請人所述行政處分有違法事由之主張,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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