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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號

農業發展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張季芬

上訴人
蕭燈發即開心農場
上訴人
蕭高安即東昇農園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前揭20日法定期間,有上訴狀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農業發展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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