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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邱政強黃堯讚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
    王新榮、陳勁甫

  • 原告
    一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一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新榮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 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條 之3條第1項、第237條之2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 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前開規定,起訴應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原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新興區、違規行為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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