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家財
- 被告
-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琪苗 律師
- 參加人
-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雲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屬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下稱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北碼頭LNG及NG管線保冷整修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資格審查結果,向南部採購中心提出異議,經南部採購中心民國105年11月7日南採中心發字第10510616950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本件得標廠商即參加人不符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被告卻僅依合約名稱即判定參與投標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未依實際工作項目加以審核,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