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邱政強、黃堯讚、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貝賀名、鄭素玲
- 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鄭素玲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許偉政 劉芸卉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本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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