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王俊超、李煥熏
- 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張恬恬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許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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