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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虛報出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張季芬

原告
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育証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蔡耀煌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顏肇毅
訴訟代理人
蔡耿宏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張 季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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