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樺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育証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陳金標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煌
- 輔助參加人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李應元
- 訴訟代理人
- 顏肇毅
- 訴訟代理人
- 蔡耿宏
- 輔助參加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出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勘驗結果,認定原告報運出口之來貨為電弧爐煉鋼爐渣,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乃據以更正貨名及貨品分類號列,並作成罰鍰處分。茲因兩造就原處分所載系爭來貨之性質有所爭議,而系爭來貨是否屬於臺南市政府核准原告(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R0000000)所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將主要原料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完成再利用處理程序之R-1301廢鐵?本院認有由臺南市政府輔助被告加以釐清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