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賴俐云、林健三
- 原告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俐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彭佳元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林健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406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7 年5月11日106年度訴字第4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在案。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23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 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717號裁定附卷可稽, 則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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