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0號
- 原告
- 鴻鼎興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翠霞
- 被告
-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 代表人
- 吳茂樹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係訴請撤銷被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向原告追繳押標金新臺幣7萬元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是以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