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黃堯讚

聲請人
林慧貞
相對人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代表人
吳昭明
相對人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黃健庭
相對人
臺灣省政府
代表人
許璋瑤
相對人
行政院
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逾4年無業無薪而債臺高築,請求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財產查詢清單,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並獲得審查准予扶助,有該會106年10月13日投扶蘭字第106PU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述有關考績之爭議,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