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53號
- 聲請人
- 邱春花
- 相對人
-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 代表人
-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茲因聲請人家境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清寒證明書為證。此外,經本院向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函詢結果,認就本件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准予全部扶助,有該會106年10月30日法扶東豪字第106044號函附審查表在卷為憑,足證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合於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依聲請人所述行政處分有違法事由之主張,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