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蕭燈發即開心農場
- 上訴人
- 蕭高安即東昇農園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前揭20日法定期間,有上訴狀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