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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政強黃堯讚吳永宋

原告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家財
被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參加人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雲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信錩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屬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下稱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北碼頭LNG及NG管線保冷整修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資格審查結果,向南部採購中心提出異議,經南部採購中心民國105年11月7日南採中心發字第10510616950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係主張本件得標廠商即參加人不符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被告卻僅依合約名稱即判定參與投標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未依實際工作項目加以審核,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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