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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黃堯讚

原告
舶錸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陳碧琴
被告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代表人
陳月端
訴訟代理人
陳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000○00○00○○市○○○○○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前經本院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審判長於民國106年8月11日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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