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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蘇秋津曾宏揚林彥君

原告
毛宏義
被告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佳樺
訴訟代理人
黃鐘民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佳樺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同年4月3日宣判並送達後,被告代表人於107年5月15日變更為林佳樺,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林佳樺續行本件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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