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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7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戴見草吳永宋邱政強

上訴人
林慧貞
被上訴人
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
代表人
吳昭明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代表人
黃健庭
被上訴人
教育部
代表人
葉俊榮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責令吳澤成為臺灣省政府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本件被上訴人臺灣省政府部分,應由教育部承受其訴訟,並由葉俊榮為教育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考績事件,前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106年度訴字第397號)後,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本院另以臺灣省政府代表人變更為由,於107年11月2日依職權裁定命吳澤成為臺灣省政府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在案。

三、惟行政院前為因應臺灣省政府組織功能調整,業經核定省府原辦理之臺灣省教師再申訴業務,自107年7月1日起由教育部承接,亦即自該日起臺灣省教師再申訴相關業務均移由教育部辦理,此有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11月8日發法字第1070060354號來函可稽。是本院前於107年11月2日所為責令吳澤成為臺灣省政府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係屬錯誤,應予撤銷。並依首揭說明,逕依職權裁定命本件被上訴人臺灣省政府部分,應由教育部承受其訴訟,並由葉俊榮為教育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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