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林韋岑
- 法定代理人林克銘、黃偉哲
- 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南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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