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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上訴人
丞田寶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世榮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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