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李協明、孫國禎、黃堯讚
- 法定代理人吳怡瑱
- 原告翔群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9號抗 告 人 翔群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怡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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