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5號
- 原告
- 陳思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瑩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