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天吉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 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 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