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德村
- 原告
-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天吉
- 原告
-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必賢
- 原告
-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德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慶雲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 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妍孝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其邁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蘇志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