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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原告
莊進雄
原告
莊雅青
原告
莊文華
原告
莊惠蓉
被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游佳俊

侯佳齡

黃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繼承人莊吳金英死亡前2年內贈與所涉贈與稅之核課處分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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