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莊進雄
- 原告
- 莊雅青
- 原告
- 莊文華
- 原告
- 莊惠蓉
- 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盧貞秀
- 訴訟代理人
- 游佳俊
侯佳齡
黃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繼承人莊吳金英死亡前2年內贈與所涉贈與稅之核課處分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