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勤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勤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碧芬 輔 佐 人 嚴凱強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李丁來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參 加 人 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辦理「106年度圖資數化及永康區補正委外作業」、 「106年度臺南服務所用戶圖資補正委外作業」、「106年度地理資訊系統-臺南廠及白河所委外數化作業」3件公開招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經開標結果,均決標由開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在案。惟另參與投標而未得標之原告對招標機關即被告之決標決定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應撤銷系爭採購案之決標決定等情,因本件判決之結果,涉及參加人之權益,本院認有命其為參加人而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