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孫奇芳
- 法定代理人羅寬山、伏和中
- 原告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號原 告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寬山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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