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
- 原告
-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賈安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珮瑜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綾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繼恆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代表人
- 吳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吉 律師
- 參加人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朝棟
- 訴訟代理人
- 蕭偉松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毓芬 律師
- 上二人複代理人
- 張容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金額誤載為「7,230,413元」
,應更正為「6,872,67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將被告應償付原告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6,872,674元」誤載為「7,230,413元」,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