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弘義
- 訴訟代理人
- 許乃丹 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宛庭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代表人
- 傅耀南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 律師
程學鵬
李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有民事爭訟事件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服務費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民事爭訟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附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被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