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號
- 原告
- 朱正一
- 訴訟代理人
- 薛西全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瑜 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蘇志勳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一
邱炤維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蔡長展,嗣於訴訟中先後變更為吳明昌、黃榮慶、蘇志勳,並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因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巷道爭議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附卷可稽,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