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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號

指定建築線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協明廖建彥林韋岑

原告
朱正一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靜瑜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蘇志勳
訴訟代理人
葉正一

邱炤維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蔡長展,嗣於訴訟中先後變更為吳明昌、黃榮慶、蘇志勳,並據其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因有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巷道爭議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附卷可稽,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建築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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