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
- 原 告
-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鄭賢鋒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 律師
- 許婉慧
- 律師
- 郭子誠
- 律師
- 被 告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代 表 人
- 李經維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 律師
- 陳敬于
-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前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訴訟案件(下稱系爭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民事案件判決後,經兩造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已經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9月27日111年度上字第299號判決及該院112年12月5日112南分院瑞民雅111上299字第10781號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認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經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