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陳金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陽光電股份有限公
- 即債務人
- 司)
- 代表人
- 唐以隣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