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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協明黃堯讚孫奇芳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陳金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陽光電股份有限公
即債務人
司)
代表人
唐以隣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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