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姜豊田
- 相對人
-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 代表人
- 李皇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