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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曾宏揚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聲請閱覽卷宗,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該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之。又該規定係為落實合議制度,發揮評議功能而訂定,是於合議時始有評議之必要及將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準此,除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之聲請案件外,原則上聲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即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10日作成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裁定,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得聲請閱覽該案件評議結論、評議意見。又聲請人因疾病治療無法工作,持續4年餘無薪資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107年度救字第6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審理中,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8年4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限期繳納裁判費及補正「相對人」,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明無誤。該補正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係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無須經合議決定,自無「各法官評議意見記載於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閱覽評議意見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對本案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不徵收裁判費,本件亦無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亦有未合,亦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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