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 抗告人
-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陳文德之住所,另就聲請人陳金德部分於同年月30日依法寄存於新興郵局,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就聲請人陳金德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亦已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