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曾宏揚

抗告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21日送達聲請人陳文德之住所,另就聲請人陳金德部分於同年月30日依法寄存於新興郵局,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就聲請人陳金德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亦已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