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陳松吉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23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