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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曾宏揚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陳松吉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23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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