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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林彥君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戴明瑋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對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法訴字第1081350209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原告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1月16日以109年度裁字第3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109年5月15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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