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結盈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 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代表人
- 周春米
- 訴訟代理人
- 卓威廷
張訓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被告原處分命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前提出土壤污染控制計畫送被告所屬環保局審查,係以系爭場址經107年10月29日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且原告為污染行為人,惟原處分是否合法,以107年10月29日公告是否合法為前提,而原告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3款規定,對107年10月29日公告向被告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該申請事件經被告108年8月30日屏府環水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否准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該否淮處分是否適法涉及107年10月29日公告是否確定,是上開行政爭訟結果牽涉本件行政訴訟裁判,故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108年8月30日屏府環水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否准行政程序重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