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房屋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李瓊慧

  •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慶輝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239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3月28日起(原告設籍高雄市苓雅區,無在途期間之扣除),至108年5月27日(星期一)屆滿。原告遲至108年5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