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號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慶輝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239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 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3月28日起(原告設籍高雄市苓雅區,無在途期間之扣除),至108年5月27日(星期一)屆滿。原告遲至108年5月3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