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蘇振綱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