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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李協明曾宏揚廖建彥
  •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郭國華

  • 原告
    謝幸樹
  • 被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謝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前開所稱「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指當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間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須合一確定。則該第三人得請求參加訴訟,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查原告為參加人之股東,其起訴確認被告民國91年10月4日 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函准參加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關欄位12、本次增資之種類及金額『......2.現金以外財產新臺幣300,000,000元』」為無效行政處分,有 起訴狀可佐,則該公司變更登記是否無效,對該公司及公司之股東,即應具有同一性,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參加人及原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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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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