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幸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 告 謝幸樹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溫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前開所稱「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指當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間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須合一確定。則該第三人得請求參加訴訟,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查原告為參加人之股東,其起訴確認被告民國91年10月4日 南二字第0910013297號函准參加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關欄位12、本次增資之種類及金額『......2.現金以外財產新臺幣300,000,000元』」為無效行政處分,有 起訴狀可佐,則該公司變更登記是否無效,對該公司及公司之股東,即應具有同一性,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參加人及原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