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呂國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抗告人雖於108年12月24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提出異議,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