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運處企業工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潘世峰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衛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所屬員工劉衛仙等33人,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企業工會」即參加人,經被告依工會法第6條、第11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審查結果,認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 之要件,遂以108年1月25日屏府勞工字第10801515100號函 (下稱原處分)同意登記立案,並發給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嗣原告以利害關係人地位表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