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 原告
- 胡榮利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忠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蘇金安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順衍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朝祈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俊瑋
- 被告
-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 代表人
- 方澤心
- 訴訟代理人
- 蔡雪苓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菀婷 律師
- 參加人
-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凃昌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原告以被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將原告所有土○○○○市○○區○○段○○○○○段○00○00○號)前巷道(下稱系爭巷道)認屬現有巷道,強行拖吊系爭巷道車輛、強拆圍築花圃並處以罰鍰,原告不服系爭巷道業經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
三、查參加人以其向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之(107)南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係以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為據,且現正在該建築地號(胡厝段118地號)興建建物中,因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將使系爭建照所指示之建築線遭撤銷,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