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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協明林韋岑廖建彥

原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被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蘇金安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祈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俊瑋
被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表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
參加人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凃昌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確認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原告以被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將原告所有土○○○○市○○區○○段○○○○○段○00○00○號)前巷道(下稱系爭巷道)認屬現有巷道,強行拖吊系爭巷道車輛、強拆圍築花圃並處以罰鍰,原告不服系爭巷道業經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

三、查參加人以其向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之(107)南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係以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為據,且現正在該建築地號(胡厝段118地號)興建建物中,因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巷道非屬現有巷道,將使系爭建照所指示之建築線遭撤銷,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可能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是其聲請本院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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