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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3號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永宋林彥君黃堯讚

原告
旭大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怡忞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8306831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第51頁)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第55、59頁)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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