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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8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蘇秋津孫國禎邱政強

原告
胡麗英
原告
胡國炳
原告
胡榮利
原告
林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被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表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 律師
參加人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凃昌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意旨略以:訴外人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所面臨之北側巷道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經被告於107年5月30日以善建字第55號之行政處分核定建築線後,原告以被告之該行政處分損害其法律上之利益,向臺南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經臺南市政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法濟字第1081113759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不受理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為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8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以上開行政處分為據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取得(107)南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現在胡厝段118地號土地興建建物中,倘被告上開核定建築線之行政處分遭撤銷,恐將影響參加人之建造執照取得權利,爰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許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核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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