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胡麗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胡麗英 胡國炳 胡榮利 林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凃昌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意旨略以:訴外人維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號土 地所面臨之北側巷道為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經被告於107年5月30日以善建字第55號之行政處分核定建築線後,原告以被告之該行政處分損害其法律上之利益,向臺南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經臺南市政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法濟字第1081113759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不受理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為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8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以上開行政處分為據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取得(107)南工造字第03733號建造執照,現在胡厝段118地號 土地興建建物中,倘被告上開核定建築線之行政處分遭撤銷,恐將影響參加人之建造執照取得權利,爰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許參加人參加本件 訴訟等語。 三、經核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並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