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石慶豐 何慧容 金淑華 參 加 人(即聲請人)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石文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緣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即參加人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由所屬勞工石經文等32人發起籌組,循序召開成立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於105年4月1日日向被告 申請登記成立。被告審查結果,認符合申請登記成立工會之要件,遂以105年4月8日高市勞組字第10532709700號函(下稱系爭核准登記處分)同意登記立案,並發給登記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嗣系爭核准登記處分之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告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以發現可受較有利益處分之新證據為由,於108年5月9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被告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暨請求撤銷系爭核准登記處分,惟遭被告以108年6月3日高市勞組字第10833828200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有參加訴訟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依參加人之聲請,應准許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