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至勝
- 被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代表人
-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據繳納裁判費,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