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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2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永宋孫奇芳林彥君

上訴人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至勝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代表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固據繳納裁判費,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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