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8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