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永宋黃堯讚孫奇芳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8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