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 上訴人
- 鄭江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分割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及理由欄所載「一、提起上訴……尚未據其繳納。」
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