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黃堯讚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之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7號命補正裁定,聲請閱覽評議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4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鈞院民國109年3月18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7號裁定,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規定,聲請閱覽鈞院109年度救再字第17號評議簿之評議結論及評議內容。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明定:「(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上述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所準用,其目的在落實合議制度,為發揮評議功能而訂定,因此於行合議時始有評議及將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於本院審理中,因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經本院調取上開裁定閱明無誤,該補正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係由審判長單獨為之,無須經合議決定,自無「各法官評議意見記載於評議簿」可供聲請人閱覽。從而,聲請人閱覽評議簿內容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